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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台资企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于2012年1月15日以闽政〔2012〕7号印发。该《意见》分加大财政扶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支持拓展大陆市场、优化劳动用工服务、加强金融支持、优化投资环境6部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更好地发挥闽台“五缘”优势,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扶持

(一)支持台商投资区、台商专业园区和台资企业加快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贸委、财政厅、外经贸厅每年各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由各单位统筹用于引进台资、扶持台资企业生产经营、台资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科技创新以及台商投资区、台商专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推动台资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和引导台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项目的研发;支持项目技改、自行设立或与科研机构共建研发机构;支持培育自主品牌,鼓励企业由贴牌生产向自主品牌生产转变,支持企业开展品牌宣传、参展、并购品牌活动;鼓励台资加工贸易企业争取中国专利奖、国家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出口免验产品等国家级荣誉称号。以上项目符合相关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给予台资企业优先支持。

(三)鼓励台商来闽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对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的项目,视投资规模,由省外经贸厅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业主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台商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经有关部门认定后,进口科技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四)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入驻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台资企业,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和企业注册登记费。

(五)依法减免部分现代服务业台资企业税收。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台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专利许可贸易、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申请免征营业税。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作品和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十二五”期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鼓励台商在我省设立台资总部企业或总部营销中心。对入驻我省的台资总部企业,根据总部类别,企业类型,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划分不同档次,可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3%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上缴我省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分年安排。对新设的台资总部企业按该企业在地方税收贡献额,前2年给予60%~80%奖励,后3年给予30%~40%奖励,5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

(八)加快吸引一批台湾企业在福建建设研发机构。对在我省新设立的对产业发展贡献大并与我省产业需求紧密结合的研发机构,按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2000万元,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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