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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闽政〔2011〕7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我省总部经济发展,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能力,推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就促进我省城市总部经济发展有关政策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壮大总量与优化结构相结合、大力引进与重点培育相结合、循序渐进与创新突破相结合的原则,扶持总部经济发展,尤其是要大力培育和发展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国际会展等服务业总部企业。一是积极争取省外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机构、地区总部机构或职能型总部机构,着力争取闽资为主民营企业总部回归和台资总部企业入驻二是积极扶持省内现有总部企业发展三是积极引导总部在省外的企业在我省新设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将已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

二、扶持政策

(一)积极争取引进总部企业

1.认定条件。各地要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引进总部企业的对象、类型。对在我省新注册设立的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新引进的总部企业。

(1)在我省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省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对于服务类中介组织、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可适当降低条件,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扶持政策

(1)开办补助。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根据总部类别、企业类型、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划分不同档次,可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3%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上缴我省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涉及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均按照本口径执行)中分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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