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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乐税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标签】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期限【颁布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文号】青地税发﹝2003﹞21号【发文日期】2003-01-29【实施时间】2003-01-01【有效性】全文废止【税种】房产税注释。全文废止,参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149号)。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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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元偿使用的土地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元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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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1992年5月19日辽宁省政府令第21号发布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开征城镇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内使用土地或者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分别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三条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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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1989年6月20日豫政〔1989〕74号公布,根据2007年4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一)郑州、洛阳市:1.5元至30元;(……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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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发文时间:2009-01-01文件类型:其他发文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状态:全文有效点击数:2402苏地税[0000]17号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一、免税规定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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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1989]39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地区范围:(一)城市为市行政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含镇郊)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含所属行政村);(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的区域范围;(五)在上述征收地区范围以外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第三条凡在第二条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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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1、房产税的税率按照规定,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实行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2、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房产的计税余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1)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这里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的原价。,凡是在企业“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均以房屋原价扣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照规定,企业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产的原值。……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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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热点问题一、关于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问题。1、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应税行为的起始日期根据(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应税行为的终止日期在上级未有明文规定之前,应税行为的终止日期暂按以下口径掌握,即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纳税人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卡次月起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行为的终止期。3、纳税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土地如……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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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规定1、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浙地税发号、浙地税发号、浙地税函号)证明材料:创意产业及基地认定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发号)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连锁经营超市相关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省重点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浙地税发号)证明材料: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文件。4、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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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有。a.将房屋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b.将房屋产权出典的,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c.房屋产权未确定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d.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答案】acd【例题·判断题】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所以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也应作为房屋一并征税。上述的“各种附属设备”包括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烟囱等。(1998年)【答案】×对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符合房产的特征,不征收房产税。【例题·判断题】农民王某,1998年将他在本村价值20万元的楼房出租,取得租金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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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1.某供热企业2009年度拥有生产用房产原值为5000万元,当年取得供热收入3000万元,其中直接向居民供热的收入为1000万元,当地省人民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20%。则该企业2009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a.7.2万元b.32万元c.27万元d.48万元2.王某拥有两处房产,一处原值60万元的房产供自己及家人居住,另一处原值20万元的房产于2004年7月1日出租给王某居住,按市场价每月取得租金收入1200元,赵某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a.288元b.576元c.840元d.864元3.某企业有一处房产原值1000万元,2003年7月1日用于投资联营(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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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1、房产税的税率按照规定,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实行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2、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房产的计税余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1)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这里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的原价。,凡是在企业“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均以房屋原价扣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照规定,企业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产的原值。……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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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热点问题一、关于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问题。1、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应税行为的起始日期根据(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应税行为的终止日期在上级未有明文规定之前,应税行为的终止日期暂按以下口径掌握,即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纳税人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卡次月起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行为的终止期。3、纳税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土地如……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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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有。a.将房屋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b.将房屋产权出典的,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c.房屋产权未确定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d.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答案】acd【例题·判断题】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所以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也应作为房屋一并征税。上述的“各种附属设备”包括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烟囱等。(1998年)【答案】×对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符合房产的特征,不征收房产税。【例题·判断题】农民王某,1998年将他在本村价值20万元的楼房出租,取得租金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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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第六条规定。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1、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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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http。//hao.lawtime.cn201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核心内容。201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快车编辑为您整理详细内容,仅供参考。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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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为方便全市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进行部份归集,供大家参考。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注: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财政策部国……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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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一、基本规定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注意:(1)强调“自用的”,如果是出租、出借,则不免税;(2)强调“本身的办公用地或公务用地”,如果单位用于生产经营,也不免税。★(3)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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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一)《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土地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自用的土地;8、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给居民的住房用地;9、民政部门为安置残疾人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10、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用地;11、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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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2.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条例第7条)3.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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