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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作出如下决定:一、废止《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二、对《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等四十七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修改《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有关内容。…………。(四十)修改《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有关内容。1.删去第六条第三款中的“畜牧兽医、”内容,将“卫……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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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的规定沪绿容〔2010〕207号各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各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属相关单位、建筑渣土运输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等规定,现对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加大市、区(县)管理执法监管力度提出如下要求:一、落实工地现场管理经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招标确定的建筑渣土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建立工地现场管理制度,确保运输规范。(一)运输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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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10-10-1315:26:00来源:东方网跟贴0条手机看新闻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单位装修装饰房屋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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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第一条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本规定管理。第三条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第四条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非耕地。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当新建住房用地面积两倍的荒地后,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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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修正)【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40817【实施日期】19980101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维护市容整洁,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和消纳,均按本规定管理。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第四条居民居住区的垃圾收集站(包括密闭式清洁站,下同),除另有规定的外,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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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3日)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1994年8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二次修改)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2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5号令第第一条为了加强垃圾渣土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和处理,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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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2号修改决定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非法占地建房,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批准的,责令建房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房屋。”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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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1989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发布)第一条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本规定管理。第三条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第四条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非耕地。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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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本规定管理。••••第三条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第四条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宅基地)或其他非耕地。••••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当新建住房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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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1989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本规定管理。第三条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第四条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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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第一条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本规定管理。第三条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第四条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非耕地。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当新建住房用地面积两倍的荒地后,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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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96号《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吉尔拉·衣沙木丁2009年4月15日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改善道路交通状况,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的服务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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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9月4日市政府十四届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李万才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车辆停放需求,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配建停车场、单体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配建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建设规划、计划与各类建筑配套建设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单体停车……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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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改善道路交通状况,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的服务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通过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所。第四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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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者露天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或者与公共建筑配套建设,向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民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地。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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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姜治莹2015年3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做到改革决策和立法相衔接,现决定对《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部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将《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热经营企业—1—转让、移交供热设施的,应当向市城市供热行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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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法规名称】黑龙江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颁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颁布时间】2010-05-17【实施时间】2010-05-17【效力属性】有效【正文】黑龙江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和规范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和本省驻外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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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法规名称】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颁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颁布时间】2010-08-26【实施时间】2010-11-01【效力属性】尚未生效【正文】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省长罗志军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事……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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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0年12月26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1996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00年7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05年11月21日闽常[2005]26号公布《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村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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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以下各类医疗机构:(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四)疗养院;(五)综合门珍部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七)村卫生所(室);(八)急救中心、急救站;(九)监床检验中心;(十)专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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