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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

若干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2号修改决定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非法占地建房,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批准的,责令建房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房屋。”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1989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完,全文共1836字,当前显示59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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