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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修正)[5篇范文]

上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的规定

沪绿容〔2010〕207号

各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各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属相关单位、建筑渣土运输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等规定,现对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加大市、区(县)管理执法监管力度提出如下要求:

一、落实工地现场管理

经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招标确定的建筑渣土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建立工地现场管理制度,确保运输规范。

(一)运输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建筑渣土承运合同》,配合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申报建筑渣土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建筑渣土处置核准后,建设单位和运输企业应当在工程出土前3个工作日向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领取建筑渣土处置证,确保运输建筑渣土的车辆随车携带处置证。

(二)[u1]运输企业应当每日向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告知当日建筑渣土运输计划,包括建筑渣土运输数量及使用车辆等具体安排

(三)运输企业用于承运建筑渣土的车辆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安装电子标签和顶灯等装置

(四)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现场管理队伍,在建筑渣土排放工地配备现场管理员,以加强建筑渣土排放、运输作业现场管理。现场管理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并着统一标识服上岗。

(五)现场管理员职责:

1、在建筑渣土排放工地出入口,对进入工地车辆的车容车况、相关证照开展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不予进入工地

对完成建筑渣土装载准备驶出工地的车辆,检查其装载情况。对装载超过车厢栏板上沿、箱盖不密闭的车辆,不予驶出工地;对装载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经冲洗保洁后,准予驶出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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