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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省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本县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补助金的以下人员:(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二、抚恤优待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医保)、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居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保障抚恤优待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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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八一建军节走访慰问部分抚恤补助对象活动的通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为发扬我县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部分抚恤补助对象八一建军节走访慰问活动,慰问金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详见附件)统筹拨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慰问对象。已享受抚恤补助的有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和烈士子女。具体走访慰问对象名单通过oa系统发送。二、慰问方式。有工作单位残疾军人的慰问金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直接汇到个人银行账号。其他的慰问对象由各乡镇(街道)组织走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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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省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第三条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保障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第四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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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金按时足额发放,增强优抚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完善优抚保障体系,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金社会化发放,是指县级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领取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人数、项目和标准,县级财政部门核对后将资金拨付到同级财政、民政委托的银行、信用社或邮政储汇局等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将资金发放到优抚对象个人帐户,优抚对象凭信用卡或存折到开户金融机构领取资金的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经民政部门确认并发放有效证件的以下人员:(1)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2)革命烈士遗属;(3)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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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第三条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保障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第四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和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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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应当遵照下列原则:(一)国家保障与社会优待相结合;(二)抚恤优待标准与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抚恤补助、社会优待与抚恤优待对象自身劳动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包括低保收入)相结合,收入总和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第三条市民政局主管全市抚恤优待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条例》、《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全面实施。县(区)民政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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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民政部门负责评残的对象是:(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二)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三)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四)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五)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第三条评残对象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三年内申请评残的,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三等乙级(含三等乙级)以上,可予评定伤残等级;医疗终结三年后申请评残的,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可予补办评残手续。第四条伤残人员的残……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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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行业统筹单位:为保障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职工死亡时,其家庭成员中无工资、养老金等其他固定收入且无劳动能力,依靠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对象:1、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经地级市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下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死亡职工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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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社会事务办、财政组:党中央、国务院、财政部决定从2007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根据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的通知》(浙民优〔2007〕143号)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调整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和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残疾抚恤金标准按中央制定的标准从2007年8月1日开始执行。(具体见附表1)二、调整在乡残疾军人抚恤标准,在我市2006年优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含2007年自然增长机制提高部分),执行时间从2007年8月1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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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以此彰显服兵役义务的平衡、彰显服兵役的荣誉、彰显服兵役的社会责任、彰显社会对军人的尊重、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基本生活不得低于当地居民的平……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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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省长:李成玉二○○六年十二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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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民政部总政治部—0—《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前言2004年8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批准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并于2004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新•条例‣的公布与实施,是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新时期优抚工作的法规依据。对于加强军队建设和巩固国防,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保障军人和广大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为配合•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由参与•条例‣起草、审查的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共同编写•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一书。以释义的形式对•条例‣逐条做出符合立法本意……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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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0年12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3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现役军人家属等(以下简称抚恤优待对象)的抚恤优待,适……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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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吕祖善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应当遵照下列原则:(一)国家保障与社会优待相结合;(二)抚恤优待标准与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抚恤补助、社会优待与抚恤优待对象自身劳动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相结合,收入总和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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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决定。(2014年9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二、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残疾抚恤金由残疾军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计发:“(一)残疾军人退出现役的,自退出现役的次年一月起计发;“(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自作出评定残疾等级决定的下月起计发;“(三)调整残疾等级的,自……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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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省长:赵克志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现役军人家属等(以下简称抚恤……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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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第四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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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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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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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1988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于1989年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问题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十多年来,这项工作进展顺利并已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保证了这部分人员的依法抚恤和优待。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施行后,一些省、市来函来电询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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