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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收条为自己所写 由谁承担举证责任专题

否认收条为自己所写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钟同锋

【案情】

2006年8月,杨某凭借一张金额18000元、落款人为刘某的欠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归还欠款。刘某应诉后承认欠条系自己所写,但同时称此款已经归还给了杨某,并提供一张金额同为18000元、落款人为杨某的收条。而杨某否认收条为自己所写,称收条系刘某伪造,要求对收条进行笔迹鉴定以辨真伪。但杨某和刘某都认为应当由对方申请鉴定和预交鉴定费。

【评析】

此案应由谁申请鉴定和预交鉴定费呢。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应由杨某申请鉴定和预交鉴定费。因为:刘某在答辩时提出欠款已经偿还的事实主张,对该主张刘某提供了落款人为杨某的收条一张,该收条可以证明刘某已经归还欠款,刘某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现杨某不承认“刘某已经归还欠款”,属新的事实主张,应当由杨某承担举证责任,由杨某申请鉴定和预交鉴定费。如杨某拒不申请鉴定和预交鉴定费,杨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应由刘某申请鉴定和预交鉴定费。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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