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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实施意见

为保障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看病、就医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35号)、《江苏省实施办法》和《江苏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苏民优[2008]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重点优抚对象采取门诊费用定额补助、住院费用统筹医疗保险结报和重病实施补助和救助。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领取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的下列人员: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

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在本意见中简称为其他优抚对象。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二、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为依托;

(四)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政府补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五)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六)优抚医疗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三、全面纳入医疗保险

(一)1-6级伤残军人由市统筹医疗管理,统筹基金按原渠道解决

破产、关闭企业应从资产和其它财产转让收入中,按上年度核定的1-6级伤残军人的统筹基金缴纳标准,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的统筹基金。

改制企业要承担本单位的1-6级伤残军人按政策规定缴纳的统筹基金。

(二)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缴纳

(三)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中个人缴纳的参保费,由市人民政府解决

四、门诊医疗实行分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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