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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案

重点优抚对象在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建立革命政权、保卫祖国、建设祖国作出过重要贡献。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他们的基本生活,并制定了一系列优抚政策法规,如今他们中大部分人已步入老年,处于一生中身体最弱的困难时期。为切实解决他们当前遇到的医疗困难,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通知》(洪民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帮助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解决医疗方面的实际困难,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实行优抚减免、医疗补助、大病救助,切实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难问题。

二、医疗保障对象的范围

保障对象的范围为我区辖区内在册的“三属”(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二红”(在乡退伍老红军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含苏区老干部)、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残疾军人(包括未纳入医保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残疾军人和进行自谋职业的退役残疾军人)。

三、医疗保障办法

(一)实行“三免六减”

由区卫生局和民政局向优抚对象统一颁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减免优待证”,凭“医疗减免优待证”在区乡(镇)二级医疗单位持证就医可享受“三免六减”政策。即挂号费、注射费、换药手续费全免;大便常规、尿常规、血常规、胸透、住院床位费、换药费各减免50%;所减免经费由定点医院自行消化。

(二)实行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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