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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海口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保障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困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

本办法所称重点优抚对象,是指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以下简称其他重点优抚对象。

第三条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为依托,以医疗优惠、医疗补助为补充,个人负担为辅助,与国家基本医疗制度相衔接。

第四条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规定执行。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或无工作单位的,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第五条在城镇就业的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第六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确有困难的,由各区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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