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投资项目代建管理的若干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性项目贷款管理的意见
(台政办发〔2006〕60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性项目银行贷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务院“制止新债,摸清家底,明确责任,逐步化解”的要求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号)的精神,根据我市政府性项目贷款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政府性投资(贷款)项目审批
市级政府性项目立项时除进行常规项目评审外,还要作还贷能力评审。坚持先落实资金来源后才能批准项目上马、政府性贷款用于事关区域整体发展所亟需的社会公益项目的原则,对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一些较重大公用设施项目可先做规划,待条件成熟时再实施。政府性投资(贷款)项目由有关建设单位先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投资计划及投资估算,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汇总后,报市政府批准立项,项目概、预算未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还贷资金未经财政部门审查的不得批准立项建设。
二、编制还贷计划,明确还贷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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