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法规科技科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培训分为资格培训和日常执法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件需要经过执法人员资格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基本法律知识、基本业务知识和交通运输执法职业道德等。基本法律知识指与交通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业务知识指与交通运输执法相关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法程序、执法文书使用、执法案卷制作等。
第五条局法规科技科负责组织全市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
第六条日常执法业务知识培训的规定:
(一)各执法单位每年组织执法人员内部培训不低于90学时;
(二)根据市交通运输局的要求,各执法部门要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各单位里统一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和考核;1
(三)参加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和《水上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从事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必须具备基本资质条件和执法资质条件。
第九条交通运输执法人员的基本资质条件:
(一)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三)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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