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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发布时间:2007-07-0414:54:3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精神,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提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和通行能力,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根据《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

农村公路作为农村基础性、公益性设施,是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和必要保障。“十五”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建设,积极出台政策措施,组织广大农民群众,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但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快速增长,“重建设、轻管养”的倾向不同程度地存在,农村公路管养责任主体尚未真正落实,养护资金缺少稳定渠道,养护管理滞后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全省农村公路的持续健康发展。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必须站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新时期加快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纳入本地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公路发展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稳妥推进,确保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为原则,以县级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职能,实行“管养分离”,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力争“十一五”期,建立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建立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运行机制,建立规范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渠道,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评价考核体系,努力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化、规范化,做到“有路必养”,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二、建立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原则,理顺体制,落实责任。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政策,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机制,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并指导、协调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县、乡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帮助下,具体做好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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