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玩忽职守追究工作意见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效地防范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的发生,严肃惩处安全生产领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违法违纪责任人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政府行政机关及公务员、事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报上级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上级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情形的。
(未完,全文共1250字,当前显示36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