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管理,保证新党员的质量,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市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富委组〔2004〕92号),结合当前实际,现就规范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入党申请人的范围和条件
向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申请入党的人员,除应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2、在该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
下列人员不能在非公企业发展入党:
1、企业临时聘用的产品推销员及其它与企业没有固定用工关系的人员,应向原生活(工作)地提出入党申请。
2、村党组织、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的班子成员,应向所在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3、在本地农村中的企业工作,但长期生活和居住在企业所在村的村民,应向所在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二、入党程序
在非公企业发展党员,除要履行中央和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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