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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

山西省非公有制企业基层党组织

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组织体系

第一条规范党组织设置。非公有制企业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原则上,党员人数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设立党总支,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设立党委。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根据党员分布情况合理划分党小组。党员人数不足3名或暂不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按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组建联合党组织。联合组建的党组织,覆盖企业不超过5户。联合党组织中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及时单独建立党组织。上级党组织每年对隶属党组织设置情况进行1次摸底,做到设置规范,调整及时。

第二条配齐配强党组织班子。非公有制企业党委一般设委员5-9名,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名,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党员人数在7名以下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名。党员人数超过7名的党支部,应设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名,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名。党委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党总支、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设纪律检查委员;不设委员会的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纪检工作。

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理想信念坚定、愿意服务奉献,具有组织能力、熟悉经营管理,群众威信较高、善做思想工作的标准,采取民主选举、组织选派或公开选聘等办法,选配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书记。积极推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鼓励具备条件的党员业主担任党组织书记,鼓励从企业经营管理骨干党员中产生党组织书记。

第三条按期进行党组织换届。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上级党组织每年年初要对所属基层党组织换届情况进行梳理。对任期将满的基层党组织,一般提前3个月以发函或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准备。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章党员管理

第四条严格党员发展工作。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晋非工〔2015〕10号)。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强化“把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骨干”导向,注重在企业一线优秀产业工人中发展党员;注重在企业生产骨干、管理骨干、科技骨干中发展党员;企业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应当列为重点培养和发展对象;注重思想政治和现实表现,把吸收非公有制企业业主、出资人中的先进分子入党纳入经常性发展党员工作。原则上,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每年发展1名以上新党员,职工人数在100名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每年发展3名以上新党员。单独组建的党组织每年至少培养1名入党积极分子,联合组建的党组织每年至少培养2名入党积极分子。

第五条加强党员管理监督。认真开展“组织找党员、党员找组织”活动,采取核查党员身份信息、健全党员档案等措施,摸清“口袋”党员、失联党员情况。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教育督促党员按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对不转组织关系的党员,采取“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积极引导其亮明身份,发挥作用。有党员但尚未建立党组织的,通过派驻党建指导员开展党的活动。党员流入、流出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报告上一级党组织。动态建立困难党员台账,经常开展关怀帮扶活动。注重推荐优秀党务工作者作为“两代表一委员”人选和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人物人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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