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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新学院加强党政监督工作实行责任追究规定
乡新学院加强党政监督工作实行责任追究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党政监督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河南省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意见》和《乡新学院党政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责任追究机制的主体和责任划分
学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为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纪委、监察处为具体实施部门。
实施责任追究应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分管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职务的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实施责任追究应注意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
二、责任追究的程序
1.纪委、监察处及相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事项;
2.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追究事项;
3.纪委、监察处牵头,组成专项工作组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根据责任追究事项调查报告,结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召开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具体处理意见。对于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实施责任追究方式
1.经济处罚。包括扣发校内津贴;
2.组织处理。包括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对领导干部予以告诫、批评、调离;
3.劝其辞职、引咎辞职;
4.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5.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
6.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四、责任追究的范围
(一)政治责任追究: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执教。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其政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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