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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维权的弱势原因及对策

修改后的《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既是对工会存在本义的归位,又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运动发展指明了方向。但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会工作的惯性,工会履行基本职责仍然存在着来自思想观念、体制机制和干部素质等多方面的障碍。工会维权在实际工作中始终处在一种弱势的地位,不能有效地行驶国家法律对其所赋予的权利,也难肩负起职工对其寄予的期望,更给劳资关系的不稳定埋下了隐患。

一、造成维权弱势的原因

1、从法律角度看,工会缺乏反制侵权方的法律手段。工会的维权依赖于政府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间接干预,自身没有与用人单位进行有效协调的办法。工会的维权无怪乎维护职工的劳动权、报酬权、休息权等,但《工会法》中有关此类问题的规定基本上都是“有权参与”、“有权要求”或“有权提请”之类的表述,从表述上不难看出,工会维权只有交涉权、建议权、调解权,而没有决定权。用一些专家的话说,工会没有维权的处罚权,也无法利用工会的集体行动权,造成工会维权的弱势性。

2、从体制上看,工会在企业中的地位制约着维权作用的发挥。(1)在公有制企业,工会被习惯地列为“三类”部门,有的甚至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被撤消或合并到政工部门,这样的企业地位势必注定工会想“作为”又无法“作为”的结局。另外,工会的经费由行政拨付,使得工会在有些问题的处理方面存在着“腰杆不硬”、“看脸色行事”等现象。(2)在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明晰,劳资利益对立,工会主席或工会干部作为企业的雇员,受制于企业,代表职工就有关权益与企业主及其管理者进行谈判、交涉时,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对方的利益。这样顾主往往以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方式解雇工会干部,或者给予其他不公正的待遇。尽管新修改的《工会法》对维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有明确的规定,但工会干部因维权而受到解雇或被企业罢免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工会干部因顾虑,名则保身,不敢作为。

3、从主客观的角度看,工会干部自身素质不高或企业领导法律意识不强,影响工会维权的效果。(1)由于工会干部的素质不高,对职工所反映的维权事件缺乏应有的对策或在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的过程中由于话说不到点子上,维权缺乏应有的艺术,致使问题得不到妥善得解决,达不到预期的效果。(2)部分领导法制观念淡薄,滥用职权,对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以为然,对工会的调解不予理睬,我行我素;对反映问题的职工不但不于改正,反而采取打击、报复等手段。

二、改变维权弱势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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