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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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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

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6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也是到2020年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关键之年。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九届十四次全委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进一步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增强改革创新力度,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强化改革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提高改革行动能力,推进政策落实,为实施“十三五”医改规划确定的各项改革任务布好局、起好步,确保取得更大成效,促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切实推进健康内蒙古建设。

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一)巩固完善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关于全面推开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各项任务要求。在每个盟市选择1个旗县,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旗县创建工作,对创建成效突出的示范旗县,在相关政策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强化阶段性成效评估和经验推广,充分发挥典型引领和示范作用,推动改革持续深化。(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负责,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稳步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范围。中央财政对每个新增试点城市按照2000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对所有试点城市有公立医院的市辖区按照每个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自治区财政将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试点城市取消药品加成给予适当补助。制定自治区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效果评价实施方案,开展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效果评价工作。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参与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推动军队医院参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国资委、内蒙古军区后勤部、武警内蒙古总队后勤部分别负责,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

(三)落实政府投入保障责任。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责任。改革公立医院按照编制或床位规模补偿基本支出的方式,强化财政补助与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挂钩的引导作用。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落实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投入政策。对公立医院按照规定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和政策性亏损,给予专项补助。对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对口支援等公共服务经费,按照服务成本予以保障。落实政府对蒙医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及儿童医院等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合理配置医疗资源,自治区、盟市、旗县分别制定实施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分别负责)

(四)健全科学补偿机制。巩固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的改革成果,新增试点城市所有公立医院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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