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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文〔2007〕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郑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负责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辖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上街区人民政府和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70元。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未完,全文共1738字,当前显示56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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