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doc-免费下载

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神池县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用热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本办法规定区域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通过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或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供热经营权,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本办法所称的热是具有公用服务性的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统一规划、政府许可、市场选择、用户主体、企业负责、部门监管、群众监督、依法办事的原则。供热运行以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优化资源配置为基本要求,县政府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五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供热行政管理,对城区供热工作实行直接监管。

县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物价、税务、国土、环保、房管、质监、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和服务工作。

城区内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商业)单位、驻神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部门和辖区内供热的相关工作。

各部门要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供热科学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

第六条供热规划建设,要按照环保、节约和可再生能源优先、其他供热方式为补充的原则,积极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管理部门编制县本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实施。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供热管理部门的意见,划出供热建设用地。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供热方式。

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编制县本级城市供热近期建设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城市供热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根据热源建设情况,贯彻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的建设原则,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供热管理部门提出用热申请并落实热源。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落实的热源制定供热方案并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批。经过批准的供热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供热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对城市“棚户区”和属于建成区范围的“城中村”,要结合“棚户区”和“城中村”的改造逐步对供热设施进行改造,不断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未完,全文共11122字,当前显示147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