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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9日

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7〕9号)要求,为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深化基层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提升全省政务公开工作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18年8月底前,完成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国家级试点单位和省级试点单位分别围绕国家试点任务和我省自行确定的试点任务开展“五公开”试点工作,探索适应基层特点的公开方式,形成基层政务公开标准规范,打通政府联系群众“最后一公里”,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考核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和规范积累经验、提供基础数据,为全面推行奠定基础。

二、试点范围

(一)国家级试点范围。按照国家试点工作安排,确定哈尔滨市道里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牡丹江市东宁市、佳木斯市汤原县、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鸡西市密山市和绥化市肇东市等7个县(市、区)为国家级试点单位。围绕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扶贫救灾、市政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义务教育等方面开展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

(二)省级试点范围。按照省试点安排,确定伊春市铁力市、双鸭山市友谊县、七台河市勃利县、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鹤岗市萝北县、黑河市逊克县、绥芬河市和抚远市等8个县(市)为省级试点单位。围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户籍管理、涉农补贴、医疗卫生、城乡规划、税收管理、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公共文化服务、扶贫救灾等方面开展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

未纳入试点的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方案自行组织试点工作。

三、具体任务

各市(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试点内容,认真组织指导试点,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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