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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2月28日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实现事业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级类事业单位和与建立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员。国部属的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执行本办法。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章事业单位员工实行结构管理。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严格控制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增长

第四章聘用合同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的制度,是以岗位需要为前提,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工作岗位,明确单位与员工聘用关系的一种管理制度。第五章事业单位员工的分配收入应贯彻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与分配的原则,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六章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本办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七章事业单位员工的结构比例标准按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比例标准执行。事业单位应按照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聘用条件合理的要求,科学设置岗位。各岗位要求作为员工聘用、考核奖励、晋升等的依据。

第八章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即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行业主管指导下,依据岗位性质和所需资格条件,科学合理地确定具体的专业技术职务及高、中、初级职务的结构,并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对已超过核定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规定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聘用数额,逐年到位。

第九章事业单位管理人员逐步实行职员制。职员等级具体设置为:一级职员(正)、一级职员(副)、二级职员(正)、二级职员(副)、三级职员(正)、三级职员(副)、四级职员、五级职员。各等级应在人事部门规定的本单位管理人员最高职务等级和结构比例内,按照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的要求以及管理人员现任职务和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工作资历等确定。

第十章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实行岗位总量控制与等级结构比例管理。即在本单位岗位(等级)总量内,根据工作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设置具体工种岗位和技术等级结构比例。其中:技术工作岗位设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普通工作只设岗位,不设等级。

第三章聘用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出于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制的编制、职数和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和按国家法律由上级部门直接任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聘用员工要先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岗位竞争方式进行,被聘员工不受原身份限制,自上而下逐级聘用。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应通过考试、应通过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聘用。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员工要制定所聘岗位需具备的基本条件,按照聘用的基本程序和方法进行。特殊情况或特殊岗位,经聘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后,可简化程序。聘用单位对首次聘用(含转岗)员工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聘用管理人员要实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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