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2011-06-25【生效时间】
2012-02-14【时效性】
有效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监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批准,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指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长、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发放贷款。
第六条设立在市(地)城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应主要面向市(地)城区开展业务,设立在县(市)的小额贷款公司应主要面向县(市)开展业务。
第七条省政府授权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负责本地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并承担风险处置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坚持“总量控制、质量优先、县域优先、科学布局”的原则,严格准入标准,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质量。市场准入向县(市)、乡镇倾斜,向小额贷款公司的空白县(市、区)倾斜。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名称,在市(地)城区设立的,行政区划为市(地)名称,在县(市)设立的,行政区划为县(市)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申请开业前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十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出资人或发起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须符合法定人数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名至200名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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