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管执法局执法监督科,各区执法分局和高新区执法大队办公室分别为市、区两级执法监督的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执法监督活动。
第三条执法监督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机构及其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对其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内容和权限
第五条执法监督人员在监督中发现执法人员有下列违法违
纪行为的,应立案调查:
(一)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及行政应作为而不作为的;
(三)未按规定上缴罚款的;
(四)拖延、迟缓或未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而又不说明情况及时报告的。
第六条执法监督人员在监督中发现执法人员有下列违反执法规定和执法程序行为的,有权当场纠正、责令整改,并登记在案:
(一)有冷、硬、横行为的;
(二)个人单独执法的;
(三)不坚守工作岗位,擅自离岗、脱岗的;
(四)对群众的举报、投诉、求助推诿拖拉,不按规定处置的。
第七条执法监督人员在监督中发现执法人员有下列违反队容风纪规定行为的,有权当场纠正,责令整改,并登记在案:
(一)不按规定着制式服装的;
(二)着装仪容不整,举止不端,有损行政执法队伍形象的;
(三)执法时吸烟、吃零食的;
(四)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的;
(五)其他违反队容风纪规定的。
第八条执法监督人员在监督中发现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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