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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5日

河北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及《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6〕38号)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提升公开的质量和实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落实“五公开”原则,拓展公开范围

(一)将“五公开”融入公文办理程序。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源头认定机制,拟制公文时,必须按照保密审查程序进行保密审查,明确界定该文件的公开属性,即“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不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等,随公文一并报批;确定为“此件不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等属性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报批前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报请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公文,起草部门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部门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公开属性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理由的,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按照规定予以退文。行政机关在制作文件时,应在该文件附注部分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等字样。对经领导审批同意公开的公文,一般应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发布。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相对集中公开制度,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要予以公开;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公开清理结果。

(二)将“五公开”融入会议办理程序。2017年底前,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预公开、行政决策多方参与等制度,主动邀请利益相关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以及部门有关会议,增强决策透明度。提交县级以上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有关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和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在决策前由承办部门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市县两级政府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三)建立健全主动公开目录。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主动公开目录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2017年底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石家庄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河北证监局、省扶贫办等部门要在梳理本部门本系统应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参照上级主管部门做法,初步制定本部门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8年底前,全省各地各部门应全面完成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编制工作,并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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