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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21号

)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4〕44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要特征的一种医疗共济制度。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是一件为民、便民、利民的大好事,是党中央、国务院稳定农村、关心农民、执政为民的重大举措,必须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为农民建立初级卫生保障体系,提高农民保障水平,缓解农村看病难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走共同奔康致富的道路。

二、工作目标

按照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2005年,实行区办区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80以上,争取建成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示范区;2006年覆盖率达85以上,建立起比较规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三、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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