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建设,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为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和正确选拔使用人才提供依据,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
则,着重收集反映干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学识水平、工作实绩等材料充实档案,有效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为人事决策工作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有法律、法规和党的组织干部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收集范围
第四条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历表、各类人员登记表等材料。
第五条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六条考察、考核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民主评议干部的综合材料,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七条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主要涉及干部个人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材料,离任审计考核材料。
第八条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大中专)、党校、军队院校学生(学员)登记表,考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学习鉴定、学员思想小结(结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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