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有效缓解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特殊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江苏省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07]13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镇政府)根据规定职责,负责实施辖区内城乡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第三条临时生活救助应体现及时、高效、适度、公正的原则,并侧重于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
第四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常住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范围内的生活困难群体,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因重、大病或遭遇突发性灾难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
(三)市、镇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五)有劳动能力却游手好闲或多次无故拒绝就业中心介绍工作的;
(六)市、镇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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