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局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包括调研员、助理调研员)。
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加与操办的本人、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劳务输出和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及直系血亲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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