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群众团体: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省、市纪委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根据市纪委榆纪发〔2009〕44号《关于重申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精神,现就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报告对象
县、乡两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科级以上干部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科级以上的干部。
二、报告内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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