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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提名权问题探讨

文章标题:规范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提名权问题探讨

提名推荐是干部选拔任用的“第一道关口”,对于选好人用好人至关重要。对此,我们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和深入的探索思考。

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提名权问题的实践探索和问题剖析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提名,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必经程序和基础环节。做好这项工作,可以比较好地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如何尊重民意的问题,解决由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个人说了算的问题,也可以有效地遏制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势头的蔓延。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提名权问题上,《干部任用条例》第三章的第十条至第十九条做了宏观的规定,概括起来就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也就是说,有三个方面具有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提名权:一是个人的提名权,二是组织的提名权,三是群众的提名权。至于其他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详细全面的规定。

在选拔任用提名权的问题上,各地近些年都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索,以前有的地方主要运用个人提名推荐和组织提名推荐,现在大多数地方主要运用民主提名推荐。但个人提名推荐往往不好把握,组织提名推荐往往引起众疑和众议,民主提名推荐往往众口难调,不好统一标准,但说服力和信服力较强。为了确保提名工作质量,现在我市采取的方法是:少用个人推荐、慎用组织推荐、主推民主推荐,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现实效果,能够适应现阶段的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要求,但从长远看,我们感到,仍然有潜在的局限性:一方面少用个人推荐、慎用组织推荐会削弱个人提名推荐和组织提名推荐的权力,与民主推荐来说,所占比例微乎其微,形成了“偏坠”现象。另一方面民主推荐作为民意的反映,应该说有较强的普遍性和较高的公正性,但是由于民主推荐是个人主观评判的集中体现,因而它又受到方方面面的制约,也有一些实际问题,存在影响提名质量的一些因素。主要表现在:

一是个人因素的影响。民主推荐作为推荐者对被推荐人的评价行为,是个人意志的体现,就不可避免地烙上推荐者的个人感情色彩,因而会产生不十分公平的评价效果。首先,表现在立场观点上,推荐者往往是从自己的政治立场和观点出发,带着“有色眼镜”来看人,对被推荐人做出评价。当被推荐者与推荐者的立场观点基本一致时,容易被推荐人认可,反之,则容易被否定;其次,表现在个性特点上,个人的性格特点影响着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性格爱好的差异决定了人们对事物的认识程度的差异,当推荐者与被推荐人的个性特点相符或相近时,对被推荐人往往是有利的;再次,表现在人生阅历上,当双方个人经历相同或相近时,对被推荐人往往有利;第四,表现在个人素质上,从个人好恶和恩怨出发,既不看大局,也不看主流,对一身正气的开拓型干部,借民主推荐之机泄私愤,对当好好先生回避矛盾的干部则全面放行,使民主推荐结果失真;第五,表现在思想品德上,个别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在民主推荐前搞非正当活动,通过他人做工作,或私下打招呼,或小恩小惠,使推荐者完全背离了自己的思想,影响民主推荐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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