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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

[摘要]本文试图在分析当前中国农村土地的利用历史及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对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分析,同时指出现行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完善的途径,最后要提出几个在进行制度构建时所面对的问题。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

一、序言

最近“三农”问题似乎已成为学界讨论的焦点,政治学家、法学家、经济学家似乎都这个问题有着浓厚的兴趣。然也难怪,毕竟毛泽东同志60多年前就曾提出,中国问题归根结底就是农村问题,而解放从后,随着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和强化,农村问题的复杂性一步增加,改革开放从来随着家庭农户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村问题似乎一度曾被掩盖,但“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在本世纪初,三农问题又成为了学者们研究的热点,而在农村问题中最重要的恐怕就是农地使用问题了,而在农村使用中,生产性农地使用问题更是重中之重了。因此,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讨论,学者们也是见仁见智,各抒己见,而现正逢《物权法》制定之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呼声也是一浪高过一浪,而作为一个法律人,越是在这种群情激奋的环境中,越是要保持独特的冷静,去认真分析这些问题。

二、目前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历史与现状

1、均田制,即按照人头数进行发包,全国大多数农村都在实行这种土地承包政策

2、两田制,在山东平度实行,即将土地分成口粮田与责任田,而口粮是限制其流转的,而责任田则是可从进行移转与抵押

3、土地股份合作制,目前该项制度主要是在广东南海实行,即将土地折算成股份进行公司化管理,但这种制度转适合产业化程度较高的地区

4、温州土地租赁,该模式主要在温州推广,实行的是由农户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了租赁的形式

5、从上这些制度都是实践中发展出来的制度,但事实证明上列的各种制度都有或多或少的缺陷,不能够适应中国如此广大的一个面积特别是有些制度,实行起来是较好的制度,但是在操作中却很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而且由于我国土地承担着过多功能,使得这项改革也变得异常艰难,但是由于现行的承包经营制确实存在不少弊端,所以使改革不得不进行下去,现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主要弊端有:

1、集体土地所有权模糊不清现行《宪法》和《农业管理法》《民法通则》都对比作规定,但并不一致,《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有的以我皆属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而《民法通则》则规定“集体所有土地依照的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户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民集体所有的,可以属农民集体所有”而《土地管理法》则规定了三种所有形式,使得我国的土地承包问题异常复杂,由于主体较多,而且具体土地财产范围又不明确,换句话说农民很难有效的途径去获得者所有权主体的途径,而对于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于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权到底是何性质。不明确,从性质上讲,乡镇委员会是否属于法人机关呢。法条没有明确,它的处分权到底有多大,法律也没有明示。

2.按人均分细化,不利于机械化操作,根据调查报告显示,农村的土地现在相当分散的,人均耕地不足0.7亩,已经低于联合国规定的0.9亩的警戒线,因此,可从说人地关系相当紧张,而且这种细化的土地格局,不利于机械化操作,而且对于将来农业产业化也有不好的影响,会导致谈判成本,组织成本过高等问题,但是,我们也看到了按人均分的承包责任的制度由于体现了公平的特性,所从说是有其合理性的,如何在两者之间进行平衡,确实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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