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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及其意义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化与物权化: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形式既体现了我国农村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又充分赋予农民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和经营土地的自主权利,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正因其在制度上所具有的无比优越性,这种形式受到立法者的高度肯认。然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形式法律地位的确立并不意味着法律制度本身的完善。由于我国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具体法律制度的缺失,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作为强势主体的发包方往往仅凭自己的意志随意撕毁合同,使得农民本该获得的收益得不到充分实现;承包期限约定过短则使农民不愿进行长期的投入,导致土地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图一时之利”的短期行为。凡此种种,极大地损害了作为民事主体的农民应有的权利,直接影响着农村经济效率的提高。尤其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这一问题更为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学界和立法者开始重新审视和反思:农民所具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究竟应该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债权抑或物权。究竟应当采取何种类型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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