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各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有关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单位要从实践xxxx、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减少和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三、发生伤亡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各级领导、管理者、事故直接责任者及监督执法者予以追究。责任追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伤亡事故的后果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具体责任追究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各单位负责人责任:
1、本年度内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
2、因官僚主义失职,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整改不力,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
3、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伤亡事故和严重后果的,追究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严格执行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
3、对职工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无证上岗;
4、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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