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系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推动全市环保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一步深入扎实开展,全面规范环保部门扫黑除恶履职行为。根据省环保厅晋环环监(201*)81号《全省环保系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精神,按照xx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系列文件要求,切实增强xxx(201*)63号《xx市环保系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可操作性,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环保部门应分别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领导组应成立相关办公组织机构一办四组(办公室、综合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线索收集组、督导检查组)。
第三条领导组应设置环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扫黑办)专用办公场地,保障一办四组工作运行过程中资料收集、建档管控、文件管理、宣教督导等活动。
第四条市扫黑办设立于市环境监察支队稽查室,负责转办和报告省环保厅扫黑领导组、市委扫黑办等上级领导批转或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
第五条市扫黑办应积极指导各县(市、区)扫黑办工作开展,负责调度、收集、汇总市领导组其他四组及县级扫黑办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报表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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