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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思考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的思考

解决干部选拔任用问题上的腐败问题,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除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惩治力度,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有效监督,是现有体制下制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包括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的主要部门,怎样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是值得我们探讨和思考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职责不明,关系难理顺。各级党委没有把纪检监察机关对干部选拔工作的监督摆上位置、列入工作程序,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工程程序一般都是领导或组织提名推荐、组织部门考察、书记办公会审批,常委会研究通过,在提交书记办公会审议前,象征性地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在征求意见时,一般是在几个小时内就要回复,时间仓促;纪检监察机关只能顾全大局,服从县委的决定。

2、措施不力,工作难到位。在政策方面,已有的规定原则性的多、具体的少,定性的多、定量的少,难以操作。在监督渠道方面,仅限于对提拔任用对象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监督,而对提拔任用对象的其它方面缺乏监督措施,特别是对选拔任用工作的整个程序运作过程、决策过程难以监督,无从监督。

3、查处不严,责任难追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用人失察的情况没有严格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对选拔任用干部中的权钱交易、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缺乏严厉的查处。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情况看,查处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案件所占比例很小,对用人失误、失察进行责任追究的更是微乎其微。

4、体制制约,力度难掌握。因为纪检监察机关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动介入干部选拔任用问题,担心被认为是与党委争议、与组织部门争权,难以协调好与党委和组织部门的关系,怕引起误会,怕打击报复,怕穿"小鞋",力度上难以掌握。

二、解决问题的主要措施

1、明确职权,理顺工作关系

中纪委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心属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党的组织部门在提请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纪委(纪检组)的意见。"在此条规定的实施办法第

(二)款中又进一步明确"党委拟提任用的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人选,组织部门在考察、酝酿过程中,应征求该干部所在地或部门纪委(纪检组)的意见,在提请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纪委(纪检组)的意见。"这一规定和实放办法明确了纪委(纪检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事前监督的职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明确了纪委(纪检组)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事中、事后的监督和查处职权。因此,必须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对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具有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的职权。在明确监督职权的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与同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应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要从监督对象、监督范围、工程程度等方面完善监督机制,使监督工作有章可循。

2、把好"五关",实行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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