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小微)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小微)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1.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详见文件:财税[2011]117号
2.下列企业所得税按20%征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以上均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科发火[2008]172号
4.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116号
5.安置残疾人就业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税[2009]70号
6.特殊行业减免征收。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详见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3500元/月。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调整为3500元/月。详见文件:财税[2011]62号
三、营业税1.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详见文件:财税[2011]51号
2.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不含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至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详见文件:鲁财税[2011]91号
(未完,全文共7351字,当前显示121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