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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一、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

政策介绍。从201*年1月1日起至20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收税务发票工本费。

适用对象。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300号)所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型企业。

标准列举。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1*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其他行业小型微型企业标准请查看《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办理指引。上级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对小型微型企业已经做出划分,当纳税人前来购买发票时,系统会自动做出区分,对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纳税人将自动不收取发票工本费,不需办理任何手续。

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政策介绍。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是25%)。

其中,自201*年1月1日至20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上是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对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办理指引: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报备:(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2)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经主管国税机关予以登记备案后,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下一年度相关指标发生变化并且已不符合规定条件时,应在季度预缴申报时自行改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年新办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统一按照25%的税率申报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年度申报时按规定进行备案即可。

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政策介绍。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对象。经过认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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