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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梳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看小微企业有哪些福利

2017-03-15

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提高到50万。这是国家2014年以来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第四次调整。

那么前三次调整是怎样的呢第一次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第二次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三次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度。例如:某企业2016当当当。小微企业有新福利。年9月1日开始经营,2016年10月申报时9-10月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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