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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意见

为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三资”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集体“三资”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充分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但是,目前仍存在集体资产被贪占、挪用、挥霍浪费、随意平调或无偿占用,财务管理不民主、不公开,集体资金不代管核算、集体资产、资源被低价承包、变卖、折股等问题,有的引发群众上访,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对此,从2015年3月起,各村、办事处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申报制度(见附件3),增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制度,加强对集体资金的管理力度

(一)村集体收入管理制度。凡有集体收入(指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发生时,做到应收尽收,收款三日内将资金上缴核算中心专户(镇经管站)储存,严禁村坐收坐支,不及时上缴也不上报领导的,镇农经站则不给于做账务处理,追究所辖办事处书记的责任,按有关制度规定将所坐收的款项限期交经管站代管并扣村班子当月的工资;私存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视为贪污行为,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直接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数额较大的移交纪检、检察机关处理。

(二)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1、村级库存资金控制在2000元以内,由村现金保管员管理,其他多余资金全部纳入农经站专户储存,各村根据需要,填写资金用款申请,经办事处书记、包办事处领导、经管站负责人、分管领导、镇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核算中心根据用款事项或村级工程合同付款

2、各村应有报账员和现金保管,严禁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管钱管账。村提取代管金应有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现金保管和报账员参与,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性。

(三)村集体支出的管理制度。村集体支出资金来源只有一个,即申请提取的村级代管金。集体资金必须纳入核算中心管理,经审批后才能使用。否则视为个人行为,不予入帐。严禁任何人借用、挪用集体资金。因办理公用事业当月无力支付的,必须进行挂帐处理,否则下月不予认可,村集体支出报帐严格按照程序执行:发生支出时索要正式发票或单据,需附明细说明的要有附件,经办人注明支出事由并签字;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审核签字(书记主任一人兼的由副书记或副主任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加盖专用章由报帐员整理报帐;一次性开支500元以下的由村支书和村主任共同审批;一次性支出超过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单据由办事处书记签字,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经办事处书记、包办事处领导签字后方可作报账处理,5000元以上的重大开支按照重大事项申报制度执行,并由当事人在村主要负责人和办事处书记的陪同下直接到镇经管站支取,涉及到工程款的需由施工方交齐税款后,凭完税证明支取。

1、生产性支出的管理

(1)依据《镇农村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禁村级坐收坐支,对一般性支出,有代管金的村,支出由经办人员先行垫付,凭发票在完善好各项手续(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到镇经管站提取代管金付给经办人;无代管金的村,更应严控支出,非发生不可的支出,也应在完善好各项手续的前提下到镇经管站挂账,有了收入及时兑付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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