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下班途中工作区域内遇意外事故伤亡应属工伤
原告*之夫*是第三人*县*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油杉树煤矿采煤工人,*年9月16日下午4时上班进矿洞采煤,当晚11时13分左右*与同班采煤工人向太双、向国本等下班洗澡并在附近餐馆吃饭,次日凌晨0时40分左右,*从煤矿回家,路经第三人所属梯子岩煤矿侧上端公路处被落下的石头砸中身亡。第三人于*年9月23日向被告重庆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社保局)申请对*进行工伤认定。
被告于*年10月21日作出山劳社伤认字[*]*号关于*死亡认定决定书,认定*属非因公死亡。原告不服于*年11月1日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年1月10日作出渝劳社复决字[*]30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以被告作出山劳社伤认字[*]*号工伤认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认定错误,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山劳社伤认字[*]*号工伤认定决定。被告以*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属于因公死亡,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适当,原告理由不合法等理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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