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临时救助方案
第一条根据《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政发〔2011〕4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基本原则:
(一)应急解困。缓解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帮助困难群众摆脱临时困境。
(二)保障基本。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依法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权益。
(三)规范高效。规范程序、简化手续、快捷施助,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
第四条当地政府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落实必需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民政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筹集为辅。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当地政府要合理安排临时救助所需资金,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六条临时救助对象包括:
(一)除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对象外,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
(三)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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