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
一、紧急救助的对象与范围
紧急救助对象:在我市城乡居住的本市居民、外来务工以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范围及条件:因自然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陷于绝对贫困状态,严重威胁到其基本生存,影响其基本生活的特困家庭。
二、落实紧急救助工作职责
紧急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的紧急救助,做到及时发现,逐级上报,快速反应和全力解决。
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临时特殊困难居民紧急救助的组织协调、监督受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生活特殊困难群众紧急救助对象的排查梳理、身份登记、资格认定、审核审批,并做好灾害救助、低保救助、流浪乞讨救助、慈善救助等具体工作。一方面,组织好局内部各部位落实救助措施,遇到特殊情况,社救、低保、救助站、慈善会等各部位立即介入,分工负责,特事特办,一路绿灯。另一方面,协调有关乡镇、办事处,上下联动,共同做好救助工作。
劳动部门负责生活特殊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险、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拖欠工资追讨和就业救助等工作。
实施就业援助。由劳动保障协理员进入社区,对需要救助的人员给予就业援助登记,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进行姓名、年龄、技能等自然条件的登记,再针对个人情况制定具体的援助计划。一是对一些有职业技能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提供就业援助,承诺不挑不拣七个工作日内帮助他们实现就业。二是对有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承诺保证可以熟练掌握所学技能,并推荐就业。三是对符合灵活就业补贴要求的人员提供社保补贴。四是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给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的服务。五是对吸纳特困群体就业的企业给予社保补贴、减免税费等政策。
(未完,全文共2515字,当前显示74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