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方案
一、企业范围:
20*年12月31日前,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包括乡镇集体企业)。
二、人员范围:
上述企业中于1995年12月31日前,经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招工手续,在20*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任何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包括与原企业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要积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参保有困难的,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比照本实施方案执行,5年以后的新退休人员仍未参保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按我县低保标准一定比例逐年递减。
三、生活费标准
生活费标准按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并随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从审批的下月起执行。
按月领取的生活费应计入家庭收入。已退休人员领取生活费后,其家庭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申报、审批、发放程序
(一)申报
符合领取生活费条件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企业主管部门申报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
2.县社会保险局出具的企业和个人未参保的证明材料。
3.符合申领生活费条件的人员名册、审批表。
4.申领生活费人员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档案。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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