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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解决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02稿件来源:荆人社[2011]24号

各县(市、区)、屈家岭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鄂人社发[2011]29号)精神,为切实解决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保障其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体系,实现全体人民老有所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市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工、五七工和家属工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相继得到解决,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水平逐步提高,较好地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但由于种种原因,部分曾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尚未参保,成为影响我市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之一。各地各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责任,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确保2011年底前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积极推进,严格执行养老保险政策

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推进未参保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各地各单位要按照统一的缴费和待遇计发标准,抓紧制定工作方案,避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久拖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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