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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对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

(赣劳社养[2007]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认真解决群众当前最关心的若干问题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见》(赣发[2006]11号)精神,为保障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未参保的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制度,现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养老生活补助的对象和时间

补助对象。已无缴费能力且未参保的城镇大集体企业中,符合国家原招工政策规定,经县以上劳动部门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在2006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

已参保因无缴费能力而中断缴费的城镇大集体企业中,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也可纳入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范围,但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享受养老生活补助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养老生活补助的标准和办法

1、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享受养老生活补助

2、领取养老生活补助后,家庭生活标准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将其纳入低保范围,按规定继续享受低保补差


(未完,全文共1716字,当前显示54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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