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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为规范贵昆铁路*至沾益段增建第二线工程(以下简称六沾复线)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依法维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铁路建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

(三)《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

(四)《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63号令);

(五)《铁道部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贵州铁路建设的会议纪要》;

(六)《贵州省2004年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七)《*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府发〔2004〕21号);

(八)《*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府发〔2008〕22号);

(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拆迁安置补偿原则

(一)“同地同方案”原则

六沾复线建设在*区涉及黄土坡、荷城、凤凰和德坞四个街道,各街道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按照本方案规定的一次性货币补偿、房屋产权置换两种方式依法进行。在本区域内,相同品质的建筑物、构建筑物和附着物实行相同补偿单价。

(二)“依法拆迁”原则

1、对本次用地范围内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严格按照《*市城市拆迁管理办法》(市府发〔2004〕21号)、《*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府发〔2008〕22号)实施拆迁

2、对本次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3、对1990年以前修建、手续不完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若被拆迁人配合支持拆迁工作的,视为合法;若被拆迁人拒不配合拆迁工作的,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违法、违章建筑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不予补偿安置

4、对1990年清理“两违”和1997年土地大清查期间,已认定并作罚款处理且尚未完善用地和建房手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被拆迁人配合支持拆迁工作的,比照合法建筑按照“同地同方案”原则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若被拆迁人拒不配合拆迁工作的,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违法、违章建筑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不予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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