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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拆迁二期工程补偿安置办法

为了保障区块道路拓宽和农贸市场、幼儿园、绿地等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改善交通和居住环境,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区块拆迁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区块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范围

区块拆迁红线范围内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

二、搬迁及拆迁期限

搬迁及拆迁期限以本办法确定的时限为准。

三、拆迁补偿、奖励和安置

(一)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由不动产与动产两部分组成。不动产的补偿是指对企业合法拥有且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含装修)、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动产的补偿是指行政企事业单位生产所需的机械、动力设备等搬迁、安装所发生的费用。

1、拆除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按照我县年度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结合房屋结构、成新等因素给予评估补偿;其土地按该区块现行的行政划拨价给予补偿

2、拆除集体、个私工业企业单位的房屋(包括厂区内的住宅用房)和国营企业单位的房屋、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按照我县年度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结合房屋结构、成新等因素给予评估补偿。其土地分别按行政划拨、工业出让、住宅出让、综合出让等用地性质的不同,结合其地块现状和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评估补偿。

3、拆除动产的补偿金由相关专业部门根据实际一次性给予评估补偿

4、被拆除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搬迁费用按房屋拆迁补偿总额的8%计算补偿

5、企业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拆迁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不予补偿;企业在拆迁红线公布后出租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不予补偿

(二)拆迁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及奖励

1、被拆迁企业(或产权单位),在签订拆迁协议书后一个月内,拆迁人按货币补偿总额的30%预付给被拆迁企业(或产权单位);被拆迁企业(或产权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结清补偿款余额

2、被拆迁行政事业单位,按要求时间完成搬迁的,给予货币补偿总额5%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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